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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招标业务伙伴机构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业务伙伴机构行为,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,促进经济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山东省招标投标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合作伙伴业务的机构(以下简称招标合作伙伴机构)。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条 申请注册招标合作伙伴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(二)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; (三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; (四)有从事招标协同伙伴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,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; (五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,具有良好的信誉; (六)主要负责人具有招标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;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四条 不得注册招标业务伙伴机构的情形: (一)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机关; (二)已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; (三)近三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; (四)受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;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注册的情形。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注册招标合作伙伴机构,应当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发改委)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注册申请书; (二)营业执照副本; (三)注册资本证明; (四)固定经营场所证明; (五)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; (六)信誉证明; (七)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明; (八)省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第六条 省发改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 第七条 审查合格的,省发改委应当向申请人颁发《招标协同伙伴机构资格证书》(以下简称资格证书)。 第八条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省发改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招标协同伙伴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: (一)编制招标文件; (二)发布招标公告; (三)组织和主持投标人资格审查; (四)组织和主持投标活动; (五)协助评标委员会评审标书; (六)制作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公示; (七)协助相关单位签订合同; (八)招标合作伙伴业务的管理和咨询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。 第五章 资格维持 第十二条 复核合格的,招标协同伙伴机构的资格有效期延长一年;复核不合格的,省发改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吊销其资格证书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是招标合作伙伴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,负责对招标合作伙伴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。 (一)受理投诉举报; (二)检查业务开展情况; (三)查处违法违规行为; (四)组织资格复核; (五)其他监督管理职责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协同伙伴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省发改委可以对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: (一)警告; (二)罚款; (三)吊销资格证书。 第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AI驱动Android/iOS/macOS/tvOS攻击防护持续改进路线规划














